(2009)绍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南××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材××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19号原告:河南××材××有限公司0-5)。住所地:河南省××××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后童。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