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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南××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材××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19号原告:河南××材××有限公司0-5)。住所地:河南省××××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后童。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