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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姚庆伟,院长。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际经济贸易培训学院贷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1)西经二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11月5日,西安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房产及诉讼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