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埃宝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歌舞剧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埃宝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歌舞剧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485号原告陕西埃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含光大街华汇大厦。法定代表人席江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华,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歌舞剧院,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付5号。法定代表人冯健雪,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埃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歌舞剧院联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埃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埃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