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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39-5号312。法定代表人:邱敏捷,总经理。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笛扬路综合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叶耀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