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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霍凤英与孙玉峰、孙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凤英,孙玉峰,孙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霍凤英。被执行人孙玉峰。被执行人孙玉国。霍凤英申请执行孙玉峰、孙玉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凤英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860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玉峰、孙玉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凤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玉峰、孙玉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8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玉峰、孙玉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凤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