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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县××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县××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家园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街道冷湖。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县××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