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与谢甲、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谢甲,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谢甲。因交通肇事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葛××。原告戴××与被告谢甲、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甲经本院传票传唤,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起诉称:被告谢甲向原告戴××借款200000元,双方于2008年11月21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由被告谢甲、葛××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20日止,月利率为2.7%,届期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按未偿还债务总额的每日万分之十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金、诉讼代理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葛××为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代理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谢甲200000元。借款届期后,俩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谢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7%从2008年1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谢甲支某某告为诉讼支付的代理费6000元;3、被告葛××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甲答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谢甲不认识原告,是到缪某某开的担保公司借的款。借款是给谢乙做生意用的,谢乙与薛某某在福建买了40亩左右的土地,现在尚未开发。这笔借款等被告谢甲出来后再偿还。被告葛××答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据说,利息是相当高的,月息为6分,且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原告戴××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谢甲、葛××的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事项;2、借款借条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谢甲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并由被告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至今分文未付的事实;3、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被告谢甲、葛××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葛××表示无异议,被告谢甲在庭审前对借款借条及保证合同复印件均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戴××与被告谢甲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7%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依法应予调整。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6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逾期支付,应承担诉讼代理费,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葛××提出借款约定的月息为6分,且在本金中已预先扣除的抗辩,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合理部分,并支付诉讼代理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8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支某某告戴××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诉讼代理费6000元。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葛××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葛××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谢甲追偿。三、驳回原告戴××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到2326元,由原告戴××负担326元,被告谢甲、葛××负担2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43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5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