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京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某甲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京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无业,1998年4月至2004年12月。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章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刑诉(2008)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章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甲在1998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孙桥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台信用站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贷款户还贷款后不入帐以及冒借名贷款的手段挪用单位资金37笔,计124400元,全部用于自己经营的许集加油站办证、购买设备、购油周转及购买房屋、摩托车等开支。具体如下:(一)、采取收取贷款户还贷款后不入帐的手段挪用单位资金18笔,计65700元。1、2003年黄台村一组村民曾某甲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分别办理贷款500元、5000元两笔贷款手续,并于2004年4月27日还本息681.65元、5422.25元给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181.25元、422.25元入帐,本金5500元留作自己使用。2004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交手时为了平帐要曾某甲办理了凭证为2569859号的贷款5500元,用以偿还之前其收取未入帐的曾某甲还贷款,被告人高某甲将此5500元继续留作自己使用。2、2000年3月11日黄台村二组村民曾某乙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0408190号借据贷款1200元,同年10月曾某乙将1200元本息偿还给了高某甲,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了帐,本金1200元留作自己使用。3、2000年6月11日黄台村二组村民康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1986548号借据贷款1600元,同年10月康某将1600元本息偿还给了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了帐,本金1600元留作自己使用。4、黄台村二组村民马灼权(刘某甲)分别于2002年3月6日、2003年2月22日由被告人高某甲经手办理了2000元、2500元两笔贷款手续,到期后,刘某甲按时将本息偿还给了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将利息入帐后将本金4500元留作自己使用。2004年刘某甲找到被告人高某甲要求办理贷款3000元,因被告人高某甲未将之前刘某甲还贷款入帐,不能办理新贷。2004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甲为刘某甲办理了借据号为2569019的贷款7500元后给了3000元到刘某甲,另用余下的4500元偿还了之前其收取刘某甲还贷未入帐款,该笔贷款一直由其使用至案发。5、1999年3月17日黄台村四组村民瞿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679773号借据贷款2000元,1999年12月31日瞿某将本息全部偿还,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了帐,本金2000元留作自己使用。6、2001年3月24日黄台村四组村民曾华祥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0705807号借据贷款1700元,同年底曾华祥之妻陈尚菊将本息全部偿还,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后本金1700元留作自己使用。7、2002年3月7日黄台村四组村民王某乙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46568号借据贷款2500元,同年6月25日王某乙将本息全部偿还,高某甲收款后,将本金500元及利息入了帐,另将本金2000元留作自己使用。8、2002年3月11日黄台村四组村民田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46650号借据贷款2500元,2002年6月25日,田某将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了帐,本金2500元留作自己使用。9、2003年2月20日黄台村四组村民田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29569号借据贷款2500元,2004年12月25日田某偿还本金1500元及利息168.80元,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只将利息入帐,本金1500元留作自己使用。10、2002年4月27日黄台村四组村民熊某找被告人高某甲要求贷款2000元,被告人高某甲在熊某贷款的1029334号借据上多填写500元由自己使用,同年底熊某将本金及利息2073.26元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本金2000元仍留作自己使用。11、2004年2月7日黄台村四组村民余某甲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659580号借据贷款5000元,余某甲在同年11月21日偿还本金5000元、利息300元。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本息均未入帐,全部留作自己使用。12、2002年3月19日黄台村六组村民黄某乙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28834号借据贷款3000元,同年10月黄某乙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没交信用社入帐,将本息全部留作自己使用。13、2003年2月19日黄台村六组村民吴桂平以“吴桂萍”的名字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29567号借据贷款5000元,2003年11月15日吴桂平将本金5000元及利息213元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本金5000元留作自己使用。14、2004年2月19日黄台村六组村民肖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2567862号借据贷款4000元,同年10月20日肖某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本金1000元及利息入帐,另将3000元留作自己使用。15、2002年4月25日黄台村六组村民尹书友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借据号为1028452的贷款5000元,尹书友于同年6月28日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70.80元。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只将利息入帐,本金2000元留作自己使用。16、1999年3月6日黄台村七组村民胡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679688号借据贷款1500元,同年9月18日胡某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部分利息入帐,本金1500元留作自己使用。17、2000年3月14日黄台村七组村民胡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28768号借据贷款2500元,2002年9月8日胡某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部分利息入帐,本金2500元留作自己使用。18、1999年3月6日黄台村六组村民张某甲以刘成祥的名字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679684号借据贷款2000元,同年9月13日张某甲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部分利息入帐,本金2000元留作自己使用。19、2004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接通知要交帐,但其以前收取了别人的还贷款5400元未入帐,借据拿不出来,被告人高某甲与赵某商量以赵某的名字办理了借据号为2569861号的贷款5400元,偿还了自己以前收贷未入帐的5400元,该笔贷款一直由被告人高某甲自己使用至案发。20、2003年3月7日黄台村七组村民罗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30130号借据贷款4000元,同年10月22日罗某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部分利息入帐,本金4000元留作自己使用。21、2001年4月7日黄台村九组村民周某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0705003号借据贷款2000元,同年5月24日周某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本金2000元留作自己使用。22、2004年2月10日古堤埂村四组村民欧某以黄台村九组欧某之名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659595号借据贷款5000元,同年6月20日欧某将本息全部偿还。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本金5000元留作自己使用。(二)、采取冒借名贷款的手段挪用单位资金15笔,计58700元。1、2001年3月1日,黄台六组村民王飞虎找被告人高某甲申请贷款1000元,高某甲与王飞虎商量后,在王飞虎办理的0990588号借据上多填写1000元后给自己使用。2、2002年7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以孙桥李家巷村三组村民成雄清之名办理了1028464号借据(借据地址为黄台村三组)贷款2000元,2004年6月23日偿还了利息108元,本金2000元留作自己使用。3、2001年3月28日,被告人高某甲以黄台村六组村民陈某甲的名字办理了0705822号借据贷款2000元,2002年11月14日被告人高某甲偿还本金700元及部分利息,还有本金1300元留作自己使用。4、2003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冒用黄台村四组村民熊某的名义办理了1030202号借据贷款2000元,将此款留作自己使用。5、2003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以黄台村六组村民张某乙的名字办理1657697号借据贷款5000元供自己使用。6、2004年2月9日黄台村四组村民王某丙找被告人高某甲要求贷款2000元,被告人高某甲在1659591号借据(借款人为熊高友)上多填写3000元,同年6月25日王某丙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后王某丙又找被告人高某甲要求贷款时,被告人高某甲给王1000元,本金共4000元留作自己使用。7、2003年4月4日黄台村六组村民夏某找被告人高某甲要求贷款3000元,被告人高某甲在夏贷款的1657857号借据(借款人名称为夏定才)上多填写2000元,同年12月26日夏某偿还本金1000元及部分利息。被告人高某甲收款后将利息入帐,本金共3000元留作自己使用。8、2004年2月8日,黄台村六组村民余某乙申请贷款500元,被告人高某甲在给其办理贷款手续时,在余某乙办理的1659582号借据上多填写4000元供自己使用。9、2004年2月27日,黄台村六组村民陈某丙申请贷款1000元,被告人高某甲与陈某丙商量后,在陈某丙办理的2567942号借据上多填写2000元供自己使用。10、2004年3月20日,高某甲在其兄高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高斌”的名字办理2568575号借据贷款10000元,自己于2004年12月还款2000元,还有8000元供自己使用。11、2004年3月1日高某甲在其妻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周春华”的名字办理2567950号借据贷款5000元,供自己使用。12、2004年12月4日黄台村一组村民黄某甲要求办理贷款2000元,被告人高某甲在黄某甲贷款的2569799号借据上多填写5000元,用于偿还了自己以前收贷未入帐款5000元,该笔贷款一直由其使用至案发。13、2004年12月,被告人高某甲接通知要交帐,但以前收取了陈某乙的还贷款5600元未入帐,陈某乙的老借据不能平帐,2004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就与陈某乙商量办理了借据号为2569850号贷款入帐,偿还了其以前收取陈未入帐的还贷款,此笔贷款由被告人高某甲一直使用至案发。14、2002年3月24日黄台村六组村民高某乙在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办理了1028848号借据贷款3000元,到期后高某乙无钱偿还,2004年12月24日高某乙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时,被告人高某甲在高某乙新办的2569858号借据上多填写了3800元,被告人高某甲用此款偿还了自己以前收取别人还贷未入账款3800元,此笔贷款由被告人高某甲一直使用至案发。15、2004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要向其单位交帐,为了平帐,被告人高某甲要王某甲提供资料办理了借据号为2569849的贷款7000元,用以偿还之前收取他人未入帐的还贷款。在信用社清理核查时,陈集信用社范家平于2005年11月28日将该借据换成了4625440号借据,该笔贷款一直由其使用至案发。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退清了全部赃款及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康某、马灼权(刘某甲)、王某甲、瞿某、曾某丙、王某乙、田某、熊某、余某甲、王某丙、陈某甲、黄某乙、王某丁、夏某、肖某、陈某乙、高某乙、王某戊、胡某、张某甲、赵某、罗某、周某、成某、欧某、王某己、张某乙、余某乙、陈某丙、高某丙、邹某、王某庚、张某丙、黄某丙、林某、刘某乙、童俊的证言笔录,孙桥信用社经被告人高某甲经手的发放贷款未能收回的借据正本复印件37份、黄某甲、曾某甲、曾某乙、马灼权、王某甲、瞿某、王某乙、田某、熊某、余某甲、王某丙、陈某甲、王某丁、陈某乙、高某乙、王某戊、罗某、胡某、张某甲、赵某、周某、成某、欧某、张某乙、余某乙、陈某丙等证人提供的相关书证,被告人高某甲挪用资金购买的加油站房子的照片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字号为“京山县孙桥镇许集加油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桥信用社《关于偿还高某甲案件贷款情况的说明》,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桥信用社关于高某甲任职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采取收取贷款户还贷款不入帐的手段挪用资金中的第11、15笔,经查,证人田某、王熊某证实自己各有1000元贷款未还,故本院确认此两笔被告人高某甲挪用资金的数额分别为1500元、4000元,对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贷款户还贷款后不入帐以及冒借名贷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采取收取贷款户还贷款后不入帐的方式挪用资金中的第1、2、6、22、27笔以及采取冒用他人名字办理贷款挪用资金中的第1、3、4笔是经借款人本人同意后给被告人使用的,不应该认定为挪用资金的意见,经查,上述几笔贷款虽经借款人同意,但其实质系被告人借他人之名套取单位资金,是被告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方式之一,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对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甲能认罪,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社平审判员 熊华滨审判员 邓 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