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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92号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号。被告甘××。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琛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