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92号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号。被告甘××。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琛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