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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某;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54号申请人韩某。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韩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3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600元及本案执行费7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