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金××。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负担。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欢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