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汴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毛学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