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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丝绸制与义乌市丝绸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丝绸制,义乌市丝绸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升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施祖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子堂,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法定代表人吴学强,董事长。原告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子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丝绸��衣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纸箱货款63776.85元。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7月份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纸箱、纸盒等货物,至2007年11月止,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货物共计价值601572.93元。后被告偿付了原告货款537796.08元,余欠63776.85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单位工商登记情况原件一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二十三份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偿付欠款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偿付原告金华市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377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元,由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附注】(2009)义商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