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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戚长军与何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长军,何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戚长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靖,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长军与被告何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长军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长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长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长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