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江西××××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江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81号原告:海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洲街道××村(海宁市气象站西北侧)。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江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工业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承揽款118416.55元以及自2009年1月7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日按千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西××××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