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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苏方霞与成都兆嘉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方霞,成都兆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苏方霞。委托代理人唐泽兵,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兆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3号红瓦寺KEN大厦92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方霞与被告成都兆嘉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方霞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方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方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方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