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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瀚丹与马宏斌、马维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瀚丹,马宏斌,马维连,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张瀚丹,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XX杰,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宏斌,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马维连,男,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官明泓,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瀚丹诉被告马宏斌、马维连、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瀚丹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瀚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瀚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