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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世伟与杞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杞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陈世伟,孟庆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谷建民,乡长。委托代理人乔好礼,该乡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志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世伟。委托代理人任文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庆田。上诉人杞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陈世伟、孟庆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