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何××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何××,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74-2号原告:孙××。原告:何××。被告:曾××。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审理的原告孙××、何××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3月10日对登记在被告曾××之夫姜永池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小东门街5号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56904;地号:r2617-70-1-14)进行限制产权转让及抵押保全。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财产保全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限制对登记在被告曾××之夫姜永池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小东门街5号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56904;地号:r2617-70-1-14)进行产权转让及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