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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何××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何××,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74-2号原告:孙××。原告:何××。被告:曾××。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审理的原告孙××、何××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3月10日对登记在被告曾××之夫姜永池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小东门街5号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56904;地号:r2617-70-1-14)进行限制产权转让及抵押保全。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财产保全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限制对登记在被告曾××之夫姜永池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小东门街5号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56904;地号:r2617-70-1-14)进行产权转让及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