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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家正与张约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正,张约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26号原告朱家正,阳街道人民东路104号402室。委托代理人黄祖操,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约奶,成年,农民,七里三区7号。原告朱家正与被告张约奶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祖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约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家正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2月5日前被告向原告购买沙石,到2008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尚欠8000元,被告无钱支付,当场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沙石款8000元及支付从立案之日起到偿清止的违约金。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2008年2月5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朱家正沙石款8000元。被告张约奶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朱家正与被告张约奶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张约奶尚欠原告朱家正沙石款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约奶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约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家正沙石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09年3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约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严标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