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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星××料××团××司与丁××、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料××团××司,丁××,龚××,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浙江××星××料××团××司,省××××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文××。被告:丁××。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诉被告丁××、龚××、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龚××、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料××团××司撤回对被告丁××、龚××、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