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星××料××团××司与丁××、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料××团××司,丁××,龚××,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浙江××星××料××团××司,省××××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文××。被告:丁××。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诉被告丁××、龚××、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龚××、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料××团××司撤回对被告丁××、龚××、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浙江××星××料××团××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