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自行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29号原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路××室。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被告绍兴××××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自行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