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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学芹、高某1等与刘春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芹,高某1,刘春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营业二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史学芹,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莒县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高某1,男,200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沂南县人孙祖镇天水栈村,现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沂南县人孙祖镇天水栈村,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高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李伯国,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业,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肇事车鲁Q×××××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负责人王靖,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强,该公司职工。关于原告史学芹、高某1与被告刘春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营业二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9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需解除鲁Q×××××出租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出租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