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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辉鹏与王静、范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鹏,王静,范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刘辉鹏。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志刚,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被告范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鹏与被告王静、范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鹏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刘辉鹏负担。审 判 长  王发广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人民陪审员  冯达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