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情融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超,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南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胡康明,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世代锦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成都铭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