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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郊区“三会一部”清欠办公室、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开封市郊区“三会一部”清欠办公室,河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再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郊区“三会一部”清欠办公室。负责人曾三元,该清欠办公司主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磊,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郊区“三会一部”清欠办公室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5)金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郊区“三会一部”清欠办公室、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汴民监字第30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案再审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开封市郊区“三会一部”清欠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张改勤、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增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于(2007)汴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邓凤坤审判员  郭 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