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天军与黄福春、黄岩新叶工艺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军,黄福春,黄岩新叶工艺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87号原告:李天军,溪镇吴晗路20号。委托代理人:杨平度,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春,岩区沙埠镇沙埠叶工业区1号。被告:黄岩新叶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沙埠叶村。负责人:黄明根,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军为与被告黄福春、黄岩新叶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撤诉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李天军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