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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培军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军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军,农民。1998年1月19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1年10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止于2003年10月23日。2008年12月22日又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军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陈培军在本区北牛寺村“上海台中”橱柜厂打工时,认识张小勤后,见到张的幼子何江龙(4岁),随即预谋将何拐卖。此后陈培军一边骗取张小勤母子的信任,一边四处打听寻找买家。2008年11月9日16时许,陈培军从张小勤租住处将何江龙抱走,于次日卖给了邵建设,得赃款10000元,已挥霍。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累犯。诉请本院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培军对其拐卖儿童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培军在本区北牛寺村“上海台中”橱柜厂打工期间,于2008年5月和同在该厂打工的张小勤相识后,企图拐卖张小勤的幼子,遂经常到张小勤在北牛寺村的住处串门,给张小勤幼子何江龙买玩具、小吃,并带何江龙出去玩耍,意在麻痹张小勤母子。2008年11月左右,陈培军开始寻找买家。经孙素云、范兴堂等人介绍找到买家后,即于2008年11月9日从张小勤住处将何江龙抱出,次日卖给了邵建设,得款10000元,此款已被挥霍。2008年12月21日陈培军被公安机关抓获,何江龙也被解救回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孙素云的证言证明,她在未央区百花村开了个麻将馆。大约在2008年11月份,一个男子来打牌时让她给问一下谁要小孩,说其在山东老家有个老婆,在西安又有一个老婆,这个孩子是私生子,想卖了把钱给西安的老婆。她就问另一个打牌的老头,老头答应给问一下。几天后,该男子又来问情况,她把老头的电话给了男子,以后情况就不知道了。2、范兴堂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左右,未央百花村一个开麻将馆的老婆姓孙,说有一个小男孩,问他要不要,他说要。老婆就说把他的电话号码给人家,让人家与他联系,并说人家要15000元。他回家后想将这个男孩让大儿子收养,但大儿子不同意。此后因他有事去了湖北、湖南,一个多月后才回来。回来后有一天一个男子打电话问他还要不要小孩,他说要,次日那男子带着孩子来了。因此前他儿子不愿收养,刘德芳就说别人想要。他就告诉刘人家要15000元,刘德芳介绍的邵建设把孩子看了后就走了,他要求到医院给孩子作个检查看有无毛病,还要求有身份证明,那男子就带着孩子走了。这孩子叫龙龙,把那男子叫叔叔,因怕别人知道是私生子,从小让孩子这么叫。第三天,邵建设的家人和那男子去医院给孩子作检查,他和刘德芳拿着那男子的户口本复印件去查身份,结果有这个人,是山东人。过了一会到中午,那一伙人回来说孩子哭得不让查,但孩子没什么毛病,他对邵建设家人说,身份也查实了。邵建设就请大家吃了饭,饭后就把孩子领走了。陈培军给他写了个字据,他把邵建设给的15000元钱给了陈10000元,押了5000元,怕陈反悔,让过两天再来拿,陈就走了,一直没来取。3、邵建设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8日左右,刘德芳打电话说范兴堂那儿有个人想寄养一个孩子,问他要不,他想要但说先看一下情况再定,别是拐骗来的。之后他去范兴堂在百花村的废品收购站见了小男孩和陈培军,他让范兴堂和刘德芳查一下陈的情况。2008年11月10日范兴堂让他去抱孩子,他和妹妹等人去后要给孩子做体检,到医院因孩子哭闹未做成。返回后,吃了个饭,他问范给多少钱合适,范说15000元,他就如数给了,抱了孩子回了住处。4、张小琴的陈述证明,陈培军和她以前都在北牛寺村的“上海台中”橱柜厂打工,所以就认识了,2008年4月份认识的,9月20日左右陈就不在这个厂干了。以前陈经常带她儿子出去玩,但一般很快就回来了,据陈说带着她儿子去大明宫玩了三次,10月10日陈带她儿子去了北郊一个食品厂,说这个食品厂开业。2008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她和儿子正看电视,陈培军来了,又和她儿子玩。16时许,她去给工人做饭,等回家后,发现门开着,陈培军和她儿子都不见了,以前很快就会回来,但这次到了第二天也不见回来,她就报了案。5、陈培军的供述证明,他于2008年5月至9月在北牛寺村“上海台中”橱柜厂打工,认识了张小勤及其子何江龙,他借给何江龙买玩具、小食品,先和何江龙玩熟,之后就带何江龙出去玩,多次并安全返回,骗取张小勤的信任。最后他于2008年11月9日下午,趁张小勤上厕所之机,将何江龙抱出,次日卖给了范兴堂,得了10000元赃款。在这之前的两个礼拜,他就在百花村一个麻将馆让一个老太太打听有无人要小孩。过了几天,老太太说有个河南收废品的想要,并给了他一个电话号码是范兴堂的,让他联系。他和范联系上后,范问他为啥要托付孩子,他就谎称孩子是私生子,因怕老婆知道所以只好找人寄养。几天后他以抱孩子玩为借口,让范看了小孩,范说给联系一下。2008年11月9日,他就把孩子抱出来,当晚住在一个旅馆内,第二天中午就卖给了邵建设,钱已经花完了。6、何军红的证言证明,其子何江龙已从公安机关领回。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军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培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孙学尚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