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19号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19440-5)。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中路南35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强,男。被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9755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后童。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