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协商两人关系已和好,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00九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