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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协商两人关系已和好,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00九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