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周××。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