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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周××。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