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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与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冯××。被告俞××。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许××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