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泰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泰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08542-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兴水××区。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熊××。委托代理人:傅××。被告:泰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中段。法定代表人: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淑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