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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服装辅料厂与杨××、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服装辅料厂,杨××,金××,嘉善××诚××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利××路××-6。负责人:车××。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被告:金××。被告:嘉善××诚××料厂,住所地:嘉善县××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诉被告杨××、金××、嘉善××诚××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嘉善××诚××料厂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撤回对被告金××、嘉善××诚××料厂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撤回对被告金××、嘉善××诚××料厂的起诉。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