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斯学江与赵如水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如水,斯学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如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胜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叶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学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旭东。上诉人赵如水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赵如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如水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如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赵如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