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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斯学江与赵如水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如水,斯学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如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胜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叶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学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旭东。上诉人赵如水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赵如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如水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如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赵如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