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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丁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再字第27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某甲。原审原告王某乙。原审原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秦本东,开封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某丁。委托代理人金燕,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红莲,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原审被告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元月18日作出(2001)南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南民监字第0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6年5月22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禹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丁、王某丙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汴检民抗字[200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汴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5)禹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