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台州市××、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台州市××,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52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台州市××。负责人:魏××。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台州市××、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了解到由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部分事实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相关性。本案的事实认定应与(2008)三民二初字第68号案件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一致,而该案正在上诉审理期间,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