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嗣荣、孙百莲与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嗣荣,孙百莲,成都商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陈嗣荣。委托代理人余国兵,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百莲。委托代理人余国兵,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法定代表人陈舒平。委托代理人李凌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嗣荣、孙百莲与被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嗣荣、孙百莲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嗣荣、孙百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嗣荣、孙百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成都商报社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