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缪金祥与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祥,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缪金祥。被告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区华墟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83523。委托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金祥诉被告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金祥于2009年4月2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金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缪金祥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