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与苍南县××世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苍南县××世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字第108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苍南县××世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苏××。被告:苏××。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苍南县××世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