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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倪伟与林青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倪伟,林青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潘倪伟(曾用名严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华联厅31号。委托代理人钟琼慧。被告林青锋(曾用名青峰),汉族,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董村村青山脚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倪伟与被告林青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倪伟于2009年4月23日以被告林青锋已经偿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倪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