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304-8),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山××。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