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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304-8),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山××。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市××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