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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凤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岳翠军、朱玉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岳翠军;朱玉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729号 原告:岳翠军,又名岳翠翠,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男,汉族,皖凤台县人,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玉桥,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原告岳翠军与被告朱玉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岳翠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翠军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忠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