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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陈××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36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陈××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甲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