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陈××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36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陈××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甲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