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天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杨××、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被告:杨××。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