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杨××、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被告:杨××。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