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670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670-2号原告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承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09号C幢10楼。法定代表人沈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以双方有意协商处理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1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60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妍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