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嘉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07号原告: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村。法定代表人:侯××。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田乐村。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嘉兴××××纺织有限公司35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