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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群花与黄建强、黄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花,黄建强,黄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周群花,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85号,现住义乌市稠州北路458号义乌国际商务俱乐部。委托代理人:周群英,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大厦2号楼104室。被告:黄建强,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被告:黄新良,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花诉被告黄建强、黄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新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群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群花撤回对被告黄新良的起诉。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