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6793-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垫。法定代表人:邱××。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宁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傅明康人民陪审员 竺 旻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