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牡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进连与菏泽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连,菏泽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菏牡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陈进连,市民。被执行人菏泽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江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菏牡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畜牧局院内自南向北数第二幢东户二层楼(含阁楼)的商品房一套已在审理期间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畜牧局院内自南向北数第二幢东户二层楼(含阁楼)的商品房一套。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赠予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正运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